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請求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由發包人控制和管理的,發包人應當提供;發包人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勞動者不能提供用人單位掌握和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用人單位在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時,應承擔以下舉證責任:工資支付證明或記錄(員工工資發放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招聘記錄;考勤記錄。
3。用人單位因作出辭退、開除、辭退、終止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違反勞動合同,拒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發生工傷時,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因加班費發生爭議,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加班事實證據而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第二,如何判斷勞動仲裁證據的有效性。
1。國家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的公文優于其他書證。
2。鑒定結論、現場筆錄、檢驗記錄、檔案材料和經公證或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比復印件和復印件好。
4。法律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
5。法院的勘驗筆錄比其他部門的好。
6。原始證據優于傳遞證據;
7。其他證人的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的證言,對當事人有利。
8。出庭證人的證言優于不出庭證人的證言。
9。同一內容的多種證據比孤立的證據好。三是勞動仲裁證據收集應注意的問題。
1。一定要保留原始證據。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盡量提供對方的依據或者證據,以盡量減少自己不能提供證據的不利影響,或者將舉證責任轉移給對方。
2。如果是錄音證據,要注意錄音的原始載體。從原始載體復制的錄音不是原始證據,其真實性無法保證,會引起對方的質疑。
3。對于電子郵件、QQ電子聊天等電子證據,如果案情重大,一般建議進行公證,以提高其證據效力。為了防止郵件丟失或關閉,無法打開,關鍵郵件要養成備份的習慣。
如果讀者需要法律幫助,歡迎來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工傷死亡賠償如何計算
2021-03-12工傷鑒定下來后怎么領鑒定報告
2020-11-19離婚后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怎樣分割
2021-02-09多份遺囑之間有沖突,該怎么辦
2021-01-29離婚后隱藏財產的訴訟時效怎么算
2020-12-29格式合同侵害什么權益
2021-01-24農村土地糾紛怎么快速處理
2020-12-13如何書寫開發房地產協議書呢
2020-11-25企業與什么樣的人簽訂勞務合同
2020-11-17意外險的保險責任有哪些
2021-02-06保險人合同解除權的方式有哪些
2020-12-19保險公司拖車費標準是多少
2021-02-24人身保險種類有哪些
2021-01-12車輛保險單可以反保全嗎
2020-12-10保險公司能否因肇事逃逸免責
2021-01-06教練車出事的保險公司會賠嗎
2020-11-11保險條款當中又被分為哪幾大類
2020-12-22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后客戶如何辦理索賠
2021-01-04土地轉讓合同效力要如何認定
2021-02-19村委會有權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嗎
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