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拆遷獲得的安置房如何分割?在確定和劃分夫妻共有財產中的房屋權屬時,由于我國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發展過程中的拆遷問題,現行房屋權屬及其來源具有多元化的特點。法院應當根據房屋來源的不同,對夫妻雙方的房屋進行分割。離婚時,房子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雙方都是安置對象,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應根據房屋的實際用途和雙方的經濟狀況進行分割。如果只有一方是搬遷人口,只要房屋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分割過程中要考慮到房源,房屋權屬應轉讓給被拆遷人,但應給予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購買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購買建造的房屋,為夫妻共同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權屬未能達成協議的,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并同意通過競買方式取得的,準予轉讓;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
3。當事人雙方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分割收益。通常的做法是:如果普通住房可以單獨使用,就可以單獨使用。不能單獨使用的,可以按固定價格發給一方,另一方應當獲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配給哪一方時,要考慮雙方的住房條件,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同等條件下,婦女應該受到照顧。
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拆除、修建,離婚時產權未發生變化的,該房屋仍屬于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產權人應當賠償損失另一方打折。房屋擴建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離婚期間發生安置房分配糾紛時,建議夫妻雙方從個人角度思考,看如何解決。網上有許多專業律師。如果您對離婚財產分配有任何疑問,可以直接點擊網上咨詢系統進行解答。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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