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9日,東寶區個體戶張某(甲方)與擔保人陳佳、陳毅(乙方)及荊門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經協商,乙方向甲方借款42.75萬元,于2007年6月30日歸還甲方,并支付逾期違約金15萬元。公司自愿擔保并承擔責任。同日,張某出借42.75萬元,陳佳、陳毅和擔保人向張某開具了借條。貸款到期后,張某多次追討未果,上訴法院判決陳佳、陳乙和擔保人共同償還貸款42.75萬元,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認為,被告陳佳、陳毅對原告張某的借款逾期不還的,應當償還借款并承擔違約責任;荊門某公司提供擔保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陳佳、陳毅起訴張某借款42.75萬元,并處罰金15萬元,擔保人荊門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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