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終獎的性質是什么
A: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工資總額構成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美國國家統計局;工資總額構成規定>;在第二條對部分具體范圍的解釋中,進一步明確了獎金的范圍包括年終獎。因此,年終獎計入工資總額,屬于工資性質用人單位依法必須支付年終獎答:法律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向職工支付年終獎。年終獎的發放通常依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與員工的協議。在實踐中,年終獎的發放通常是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和本年度職工的績效考核來確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自行決定何時發放年終獎
第三,勞動者要求發放年終獎是否需要證明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申請年終獎時,仲裁機構或法院通常要求勞動者提供證據證明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年假,如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中的相關規定等,第四,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規定員工必須工作到年底(通常是12月31日)才能領取年終獎,如果他們在年底前離開,就拿不到年終獎。這個協議合法嗎?
A:從公平的角度看,雖然勞動者年底才開始工作,但用人單位也應當折算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并按比例向勞動者支付獎金。一些地區的地方性法規也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如《深圳市職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職工的月獎金、季度獎金、職工工資,年終獎及其他支付期限未滿的,按員工實際工作時間計算支付
(5)員工當年工作期滿,年終獎支付時間為次年3月或4月,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規定“所有在獎金發放日前離開公司的員工無權領取年終獎”是否有效A:因為年終獎屬于工資性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年終獎,實際上屬于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職工當年完成工作后,可享受年終獎,用人單位在支付時間前不得隨意扣除《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辦發〔1994〕489號)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離開公司時,勞動者能夠證明有年終獎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年終獎。用人單位規定“在獎金發放日前離職的員工無權領取年終獎”,司法實踐中存在法律風險年終獎是否需要計入勞動合同雙倍工資a:因為年終獎屬于勞動報酬的性質,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時效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職工最遲應在一年內領取年終獎,否則將失去勝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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