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權
所謂合同解除權,是指有權解除合同的人根據其單方面的意思,有權追溯解除合同和其他法律行為的權利。關于撤銷權的性質,學者們普遍認為它屬于形成權,即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可撤銷合同一旦被撤銷,將具有追溯效力,因此合同從一開始就不生效。在可撤銷合同中行使撤銷權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1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應遵守法律。撤銷權的目的是保護因重大誤解、明顯不公平、欺詐、脅迫、利用他人危險等行為而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因此,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應當是表達錯誤或有瑕疵意圖的一方,即:,有重大誤解的一方(一方為主要方,有時為雙方)因明顯的不公平而使合同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一方,以及被欺騙、脅迫和處于危險中的一方。撤銷權的行使對象應當合法。也就是說,必須是《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幾種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明顯不公平的合同(訂立時)、一方以欺詐、脅迫或利用他人危險違背對方真實意圖而訂立的合同。此外,雙方不得行使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方式應當適當。我國《合同法》第54條與《民法通則》第59條相一致,即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這不同于撤銷權持有人在德國和日本等國外通過向對方當事人表達其意圖而行使的撤銷權。根據我國法律,撤銷權的行使應以訴訟或仲裁的形式進行,直接向對方當事人表達意思不具有行使撤銷權的效力。撤銷權的行使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行使撤銷權的一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然是有效合同
以上是小編為您編寫的內容。可撤銷的合同,債權人有權撤銷。超過法定期限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合同有效。如果您的情況更復雜,律師協會還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參加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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