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離婚協議辦理了離婚手續后,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王先生詢問:去年因一時沖動與妻子簽訂離婚協議書,并依據該離婚協議書辦理了離婚手續,現其認識到協議書內容有失公平,能否要求重新分割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財產?
律師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本案中王先生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事實前提是其離婚協議書確實存在欺詐、脅迫、隱匿或者遺漏財產等情況。
離異后能否單方給子女改姓?
張小姐詢問:其今年年初與丈夫離婚,現可否單方給所生的子女改姓?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經過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的,體現父母共同意志。所以如果孩子的姓名需要變更,也應當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變更。而父母離異后,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或私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中規定:小孩姓氏變更應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同時根據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問題的批復》,在離婚后就小孩姓名變更應在父母協議一致時公安機關才給予辦理。
離婚彩禮是否應退還?
林先生詢問:去年登記結婚后,其妻子從未在家過夜,夫妻雙方從未有過共同生活,現在想提起離婚訴訟,能否要求妻子退還當彩禮?
律師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林先生雖然辦理了婚姻登記,但是夫妻雙方從未共同生活,因此林先生可在離婚訴訟中要求其妻子退還當初所支付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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