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連帶責任有什么擔責順序
(一)正確確定承擔連帶責任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凡是承擔連帶責任的當事人,在訴訟中一定是共同被告,這是由承擔連帶責任的當事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責任的特點所決定。對于有些判決判令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若不是訴訟主體確定有誤,便是實體處理不當。
(二)處理連帶責任應區分不同情況、作出不同判決
對于因保證而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件,應先查明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只能判決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對保證范圍也應予以明確。對于合伙(合伙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由于當事人各方一般是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約定共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那么,判決中應按連帶責任人的出資比例或約定明確他們各自應承擔的份額,
對于因共同行為,如代理、共同侵權等而產生的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人各自責任的大小,應承擔的份額有待確定。審理此類案件,可先要求各連帶責任人就責任的承擔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分清責任大小,逕行判決各連帶責任人應承擔的債務份額。應當指出,以上判決均應同時判令各連帶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的區別
(一)區分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
連帶責任是債務人不分主次,直接對整個債務無條件承擔責任,補充責任則是責任人以其他人(主要是主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為前提,在第二順序中承擔責任。如果原告起訴兩個以上連帶責任人,人民法院應判令各被告共同對原告連帶地承擔責任,不能在判決中確定履行義務的先后。對于補充責任,則應確定為第二順序,其履行應以前一順序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為條件。
(二)追償權的實現應非訴化
連帶責任人中代為清償或清償超出其應負債務時,在其向其他未盡清償責任的連帶義務人追償時,對方不償還的,該責任人可依原判決,以債權人身份,以及代為清償的有關憑證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據此作出裁定并對其他未盡清償責任者強制執行,以實現該責任人的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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