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存在的預定期間。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即消滅。
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屆滿并不消滅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除斥期間的屆滿則使權利人的該項實體權利消滅。
(二)制度目的不同。訴訟時效目的在于否定原來的關系,維護新的關系,除斥期間的目的在于維護原來的關系。
(三)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完成,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護,其不依義務人主張,法院不能主動適用;除斥期間的適用不需要當事人提出主張,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適用。
(四)期間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且其可以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除斥期間則從權利成立時起算,且為不變期間,不能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五)法律條文表達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在立法中表述為“時效”,即規定某請求權因多長時間不行駛而消滅;除斥期間在立法上表述為權利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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