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轉正之前有加班工資嗎?
試用期有加班費,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并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在計算試用期間加班工資時,最終得確定不低于該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試用期內可以辭退職工嗎?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拖欠工資的處罰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可以看出,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資方要支付拖欠工資、補償金(25%拖欠工資額),必要時還要支付賠償金(但要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
試用期內的這些職工其工資待遇跟正式職工會有一定的差別,可是法定工作時間都一樣是8個小時。不過,無論是試用期還是正式職工,平時的工作日或周六周日安排加班的,都可以通過調休避免發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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