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有個人犯罪與集體犯罪,對于團伙犯罪,根據有關刑法的規定,相關司法機構會依照罪犯的案情進行分析,然后判定犯罪的類型與罪犯的各個犯罪程度的輕重。那么法律上幾人算共同犯罪,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資料。
幾人算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及處罰。司法考試復習是一個艱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網深知考生的艱辛,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試基礎知識,供大家參考。
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及處罰:
我國以作用為主,以分工為輔,分四類:
(一)主犯: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1、分類:
第一類: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即理論上的組織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在聚眾類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
第二類:在集團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和首要分子的關系:
(1)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也就是組織、領導作用)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見,首要分子包括兩類:一是在集團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2)關系:交叉關系。
絕大多數首要分子都屬第一類主犯。但是:
其一,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第二類主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不是首要分子。
其二,有一部分首要分子不是主犯:主要是在一些輕微聚眾犯罪,如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中,可能只處罰一個首要分子,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也就不存在主犯問題。
3、主犯的刑事責任: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也即對集團成員按犯罪集團計劃實施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從犯:
1、概念與種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從犯。
2、責任:
①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② “一人行為、全部責任”。三人偷9000元,各得三千,但各人都按9000處罰。
③ 刑法分則將某種幫助行為規定為獨立罪名的(如協助組織賣淫罪、資助恐怖活動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仍然認為是共犯,但根據分則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脅從犯:
1、概念:被脅迫而不包括被誘騙。
2、責任:應當按照其犯罪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
3、轉化:脅從犯可以轉化為主犯或教唆犯。
(四)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1、定罪:
(1)教唆不是獨立的罪名,這不同于傳授犯罪方法罪。按教唆的內容定罪,教唆他人犯什么罪,教唆者自己犯什么罪。
(2)如果刑法將某種教唆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罪名的,仍然認為是共犯,但按分則的規定定罪。如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定妨害作證罪;律師偽證罪也是如此;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的,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定煽動分裂國家罪。
2、刑事責任:
(1)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多按主犯處罰。
(2)教唆不滿18歲的人犯罪的從重處罰。
(3)教唆未遂的刑事責任:
① 教唆未遂的四種情形:被教唆人拒絕接受教唆;被教唆人雖然接受,但最終沒有實施被教唆之罪;被教唆人實施了與所教唆之罪完全不同的犯罪;被教唆人實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教唆所致。
② 對教唆未遂如何處理的兩種學術觀點:
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幫助犯)獨立性說:認為教唆行為有獨立的社會危害性,因而即使實行犯沒有實施被教唆之罪,對教唆犯也應當定罪處罰,只不過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共犯從屬性說:認為教唆行為沒有獨立的社會危害性,教唆行為的危害性依附于實行行為的危害性,因而只有在被教唆者實施了被教唆之罪時,才應當對教唆犯定罪處罰;如果被教唆者沒有實施被教唆之罪,對教唆犯不應定罪處罰。
③ 我國的主流觀點:傳統上,我國占主導地位的是共犯獨立性說,認為對教唆未遂應當定罪處罰,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F在在逐漸轉向共犯從屬性說。司法考試已經轉到共犯從屬性說,認為教唆未遂不構成犯罪,建議大家按照這一觀點掌握。
綜上所述,幾人算共同犯罪?在刑法的有關條例中,2人以上屬于共同犯罪,而且對于犯罪的有關刑事責任,法律上也有著明確的規定與判定。主犯與從犯也有著不一樣的刑事后果承擔,對于教唆罪則也會根據案情嚴重性進行判處。
共同犯罪中主犯刑事責任如何
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都有哪些
共同犯罪的分類有幾種,共同犯罪有哪些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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