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生了犯罪案件的時候需要用刑事訴訟法來追究罪犯的責任和懲處,但是在審判時仍然需要機關對有疑問的證據進行司法鑒定,那么,刑事訴訟司法鑒定啟動權怎么規定的?其實刑訴法對于鑒定啟動的規定在決定、申請以及救濟問題上做出了環節分類。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刑事訴訟司法鑒定啟動權怎么規定的?
現有司法鑒定啟動權規定
1、司法鑒定決定權的規定: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2、司法鑒定申請權的規定: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司法鑒定救濟權的規定:
目前并沒有被告方申請被駁回的救濟程序規定。只是在檢察院的相關規定中,有重新鑒定、補充鑒定的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機構可以接受案件承辦單位的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鑒定意見與案件中其他證據相矛盾的;
(二)有證據證明鑒定意見確有錯誤的;
(三)送檢材料不真實的;
(四)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不具備鑒定資格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鑒定客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一條。
引自陳伯新著:《賦予刑事當事人司法鑒定啟動權的構想》,載于《中國司法鑒定》,2010年第3期。
引自陳靖宇著:《芻議刑事司法鑒定啟動權和專家委員會的設立》,載于《中國司法鑒定》
引自樊崇義、郭華著:《論刑事鑒定啟動權制度》,載于《中國司法鑒定》,2010年第1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公正情形的。重新鑒定時,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鑒定事項有遺漏或者發現新的相關重要鑒定材料的,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薄ⅰ巴ㄓ兄卮?、疑難、復雜的專門性問題時,經檢察長批準,鑒定機構可以組織會檢鑒定?!?
綜上所述,現在的當事人擁有很大的權利對機關查到的證據進行質疑并且要求啟動鑒定的程序并且在證明證據客觀真實的基礎上才愿意接受處罰,如果大家對司法鑒定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律師。
司法鑒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人身損害司法鑒定費用由誰承擔
最新司法鑒定費用繳納辦法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李吉超律師(18646396912),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執業律師,黑龍江大學畢業,碩士研究生,訴訟法學專業。 具有良好的正規法學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通曉國家現行重要法律、法規。自擔任執業律師以來承辦過大量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長期奮斗在法律實踐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反對脫離實踐而空談理論;具有十分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和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實踐經驗;深得當事人一致好評。諳熟國家立法和法學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實踐的最新動態。 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書,不唯錢;不做高高在上的學者,也不做挑詞架訟的訟棍;堅持維護當事人利益至上,維護公平與正義至上,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
安置房可以貸款嗎
2021-02-18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2020-12-22專利侵權一般賠償多少
2020-12-23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
2021-03-10訂婚了想退婚錢怎么辦
2021-03-15遺產非必須留給法定繼承人嗎
2021-03-16女職工哺乳期可以出差嗎
2020-11-29勞動合同能隨意變更嗎?
2020-11-17試用期解聘賠償是試用期工資還是轉正后的工資
2021-01-25實習期沒工資轉正要壓工資嗎
2021-03-23實習期應該有工資嗎
2020-12-27“高保低賠”條款是否屬于免責條款
2020-12-20個人出境旅游保險怎么買
2020-12-12增強保險監管手段
2020-12-16入保5天后意外身亡 小冬的保險何時生效
2021-01-14保險公司為什么拒絕賠償
2021-02-06掛靠車輛該怎樣保險
2020-11-19保險合同的體現形式有哪幾種
2021-01-23企業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要面臨哪些行政處罰
2020-12-27如何理解無過失責任險?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