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女青年王某在一飯店打工期間,與比她大4歲的印刷廠職工初某相識并相戀。在經過一段時間的深入了解后,王某認為兩人性格不合,遂提出終止戀愛關系。初某對此堅決反對,并多次揚言:王某如不與他結婚,就殺死她一家。懾于初某的淫威,2001年12月,王某違心與初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在共同生活期間,初某常因生活瑣事對王某大打出手。隨著矛盾的加劇,王某決定通過法律手段解除這一痛苦的婚姻關系,并于今年6月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與初某的婚姻關系。法院經調查認為,王某與初某結婚前,初某結婚前,初某確實存在威脅、恐嚇等言行。根據婚姻法的關規定,法院判決王某與初某的婚姻屬可撤銷婚姻,予以撤銷。
評析: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雙方當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以給對方或對方的親友的人身自由、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作出虛假的意思表示而與之結婚的行為。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本案中,初某采用威脅的手段與王某結婚,王某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法院依法撤銷這一婚姻的判決是正確的。應當指出的是,當事人自登記結婚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請求撤銷婚姻的,就不能以脅迫為由請求撤銷婚姻,而只能按離婚訴訟程序處理。
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作者單位:河南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來源:律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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