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吵架持刀傷人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輕傷及以上才構成故意傷害罪,輕微傷知及一下都只是一般侵權。
二、吵架持刀傷人的辯護詞應該怎么寫?
1、標題。可寫“關于×××(人)××××案的辯護詞”。
2、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師)。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3、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4、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5、寫明辯護人姓名,并注明具體日期。
三、持刀傷人什么時候做傷殘鑒定?
故意傷害案件中公安機關應當在傷后就進行傷情鑒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規定: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后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吵架并不能成為持刀傷人的正當借口,對于雙方當事人存在著的民事糾紛解決不了的話可以起訴,可以報警,但持刀傷人是很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不過,傷情鑒定結果不夠輕傷的話,也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持刀傷人判幾年?
持刀傷人重傷怎么判刑
持刀傷人輕傷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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