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中的非純正不作為如何認定
認定非純正不作為犯需要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作為義務。作為義務問題在非純正不作為犯理論中歷來被認為具有重要的地位,看作是不作為犯的構成要素的兩要素之一。義務的來源有四個:
⑴職務要求的義務;⑵法定的義務;⑶合同約定的義務;⑷先行為造成的義務。
對于非純正不作為犯來講,最主要的就是第四種的判斷——先行為造成的義務。
(二)作為可能性。除了判斷作為義務以外,還得考察作為可能性問題。作為可能性就是指行為人是否有作為的能力。
(三)危險性判斷。這主要是考察不作為犯的主觀方面的特征。不作為犯罪的危險性判斷的重要意義是判斷該行為的性質是故意還是過失,或者是意外事件。
(四)非純正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非純正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問題歷來是解決非純正不作為犯問題的焦點之義。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我國《刑法》中沒有對非純正不作為犯作明文規定,在審判實踐中認定有很大的困難。但要把握本質上的東西:一是行為要具有社會危害性;二是主觀方面具有故意或過失。如果還有什么疑惑的,可以到律霸網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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