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因兒子結婚,林某父母將名下的兩棟房屋西邊的一棟,分給兒子兒媳居住,并簽訂分家協議。幾年后,兒子兒媳離婚,兒媳認為,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分割,可是房屋所有權仍在男方父母名下,男方認為不該將房產分割給女方。這到底有何說法?
仙游縣法官認為,父母召集家庭成員分家,應視為父母將名下共同財產,在各子女之間作分割的行為。家庭各當事方之間均在分家協議上簽字,分家協議中有關于財產分割的權利義務的記載。在男方父母無明確表示,只將訟爭房屋贈予兒子一人的情況下,應視為對男女雙方的贈予。昨日,記者從仙游縣法院獲悉,經審理院方支持女方的訴訟請求,將分得房屋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法律解讀】
如果只贈與給兒子,房子歸兒子所有,但是贈與沒有明確給兒子,而是登記在兒子、媳婦名下,應視為對兩人的共同贈與。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財產繼承法是怎么規定的?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3、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最后,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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