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競駛飆車過程中撞死他人行為人會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一、相互競駛飆車過程中撞死他人
劉某和李某因為債務問題發生糾紛,劉某駕車逃走,李某駕車追逐。兩人追逐到站前路時,劉某將一摩托車駕駛者吳某撞死。經鑒定,兩人車速都達到110公里一小時。對于劉某和李某的行為定性,有意見認為,劉某和李某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劉某與李某二人作為成年人,在公共道路駕車高速行駛,相互追逐,對于可能會撞傷他人持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二、行為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本文認為,劉某構成交通肇事罪,李某構成危險駕駛罪。理由是根據《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認為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則構成危險駕駛機罪。但是危險駕駛時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劉某與李某在道路上駕車追逐競駛,且劉某直接造成吳某的死亡,應定為交通肇事罪,李某直接定危險駕駛罪。
(一)危險駕駛罪屬于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構成危險駕駛罪。劉某和李某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競速行駛,屬于危險駕駛行為。
(二)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款規定,由追逐競駛,情節惡劣,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同時由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案中,劉某與李某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競速行駛、且造成撞死他人的結果,在實務中容易造成危險駕駛罪、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交通肇事罪的法條競合。危險駕駛罪、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但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屬于具體的危險犯,其中其他危險方法要求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性病原體行為具有同等危險性質,且該種危險具備導致多數人重傷或死亡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高度蓋然性以及緊迫性,會對國民產生嚴重驚恐性。本案中劉某與李某的競速駕駛行為不具有導致多數人重傷或死亡的直接性,也不具有迅速蔓延性以及高度蓋然性,因此,不宜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三)危險駕駛罪屬于故意的抽象危險犯。當行為人對具體的公共危險具有故意,對發生傷亡的實害結果僅有故意,屬于結果加重犯。本案中,劉某與李某對競速行駛行為可能會造成公共危險是明知的,存有故意心態,但是對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則不存在故意心態,屬于過失。因此,對造成他人死亡的直接肇事者劉某應定交通肇事罪,追逐者李某則應定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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