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等犯罪情形時,行為人此前實施的交通肇事行為如果獨立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按照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構成條件
構成這一特殊的情節加重其條件為:
首先,行為人原來的肇事行為已經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構成要件;
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對象是否僅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將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過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夠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處理?
我們認為除上述解釋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應當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論處,而不應簡單地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處理。
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與死亡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因此必須考察死亡結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搶救的不作為而發生如果救助行為并不能阻止死亡結果的發生,或者死亡結果的發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個獨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認為構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最后,雖然行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有意而為之,但行為人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結果的主觀方面應當是過失。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關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過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動機,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進而將他人又撞死撞傷的,還又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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