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的條文明文要求行為必須在特定的時間、地點或以特定的方法實施。例如,刑法第340條(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第341條(非法狩獵罪)將禁漁期、禁獵期、禁漁區(qū)、禁獵區(qū)、禁用的工具、方法等作為構(gòu)成要件要素。2、有的條文將特定的時間、地點、方法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條件或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如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dāng)眾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處以加重的刑罰。(刑法第237條)3、刑法條文沒有明文將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規(guī)定為影響定罪與量刑的因素,行為的時間、地點與方法也會影響行為本身的法益侵害程度,因而成為量刑的酌定情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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