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建設征地補償的概念是什么?
國家建設征地補償的概念是: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二、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三、征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濰坊寶通片區征地補償的概念與國家關于征地補償的概念是基本一致的,只不過根據地區的不同,征地補償可以補償的項目以及每個項目的計算方式會有所不同,這樣也會導致可以獲得的最終的征地補償有所不同。征地是國家的相關權利,原土地所有者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工作。
國家建設征地補償的概念在我國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的相關法律文書中有著明確的解釋。征地補償的費用計算也是有著非常完善的公式約束的,但是各省市地區的實際情況不同賠償款也會略有差異,如果計算出的征地補償費過低的可以適當地提高以保障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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