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關于管轄的確定,應當遵守以下幾個原則:便利訴訟原則,便于審判和執行原則,便于公正審理原則,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原則。
行政訴訟管轄異議,又稱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對該行政案件無管轄權,而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的意見或主張。《行訴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99年5月頒布)均未對管轄異議制度作出規定,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遇到有關管轄異議的問題,一般是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條有關管轄異議的規定。直至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行訴法解釋》中才對管轄異議作出了補充規定,確立了行政訴訟管轄異議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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