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山東龍頭律師事務所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接受原告馮*國、張*東、張*蘭、張*民、張*軍的委托,指派我擔任五名原告的代理人參加本案的一審訴訟。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結合證據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我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關于雙方當事人不爭的事實。
術前把膽囊癌誤診為膽囊息肉、未做心功能專項評估、未有效處理血壓高的問題、醫生認為腹腔鏡膽囊切除術屬于小手術、患者“耐受手術創傷能力較低,術后出現并發癥的概率相對較大”、麻醉醫生認為手術風險過高要求主刀醫生停止手術、對患者張*忠手術一旦出現心梗死亡率極高等,屬于雙方當事人不爭的事實。對這些事實:1、被告在《關于張*忠醫療問題答復的函》(原告7號證據)中承認“入院時臨床已明確患有膽囊息肉”,在給患者家屬的《死亡小結》(原告1號證據)中承認術后“冰凍檢查診斷回報為:膽囊腺癌”。原告亦承認誤診。2、被告在《關于張*忠醫療問題答復的函》(原告7號證據)中承認患者“耐受手術創傷能力較低,術后出現并發癥的概率相對較大”。被告《答辯狀》自認“患者因膽囊息肉入院,合并高血壓病、II型糖尿病,本身有發生心肌梗塞的高危因素”。原告術后得知此情況,亦承認。3、被告在《關于張*忠醫療問題答復的函》(原告7號證據)中承認“麻醉醫生認為手術風險過高”,與主刀醫生出現了“兩種意見”。原告承認麻醉醫生與主刀醫生發生激烈爭吵,要求停止手術。4、雙方當庭均承認未有效處理血壓高的問題、醫生認為較膽囊癌手術,腹腔鏡膽囊切除術屬于小手術。5、原告當庭訴稱被告的過度手術行為是導致患者心梗的原因,心梗發生后的診療行為對挽救患者生命已無意義;被告當庭在書面答辯中自認手術中一旦發生心梗,“其死亡率是極高的,即使是當時得當的搶救,也不能保證不死亡,更不能保證不出現類似于本案患者癥狀的后果”。即,被告已經自認急性心梗發生后患者的損害后果就是必然要發生的了。對于以上事實,法院在判決中應當明確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第七十四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本代理人認為法律對這樣的事實和證據,非常明確地規定為“應當”予以確認。沒有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
二、關于手術中的心梗完全可以避免的事實,本代理人認為應當予以認定。
對此,原告17號證據魯金司鑒中心[2006]臨證字第146號《書證審查意見書》認為“如果院方能全面履行告知義務,患者或家屬獲知手術之危險性,就不會選擇此種手術,完全可能避免其死亡后果的發生”,“患者手術前院方僅做B超診斷為‘膽囊息肉’并手術,切除膽囊速做病理后,診斷為膽囊癌,屬于術前診斷失誤。如果術前能全面檢查,明確膽囊癌后而手術,既可選擇適宜的手術方式、方法,并進行心臟監護,完全可以防止手術中心梗的發生,避免其死亡后果的發生。”尤其原告6號證據專家證言作了同樣的證實。該專家證實:膽囊息肉為膽囊的良性疾病,分為假息肉(膽固醇性、炎癥增生)和真性息肉(膽囊腺瘤),發展緩慢。如病人無自覺疼痛等癥狀或不合并膽囊的其他病史(膽結石、急慢性膽囊炎、腺瘤惡變),可采取保守治療。尤其對不能耐受手術或年齡大、高風險病人。如息肉增長較快,直徑大于1cm或考慮有惡變,可行手術治療。由于膽囊息肉發展緩慢,對身體,尤其對生命威脅較小,對年齡大或存在其他器官疾患,除非術前考慮到有惡變可能或證實惡變,對老年人手術應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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