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款與違約金的支付順序是怎么樣的?
可以要求足額支付貨款,再支付違約金的
違約金是雙方約定的,一般情況下由約定的才會承擔違約金,沒有約定的不用付違約金。違約金規(guī)定的數(shù)額不宜約定過高或者過低,這兩種情況如果是訴至法院的話,都會被進行調(diào)整。
依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二、違約金的具體理由
考察一般持第三種觀點的論著其具體理由主要有四:
1、違約金具有從屬性。違約金與違約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違約金條款產(chǎn)生,是從屬于合同債務的從債,后者僅使債的標的。正是依違約金約款產(chǎn)生的違約金債務是合同的從債務,違約金才發(fā)生其擔保作用。因為保證、定金、抵押、質(zhì)押等傳統(tǒng)民法的擔保方式也正是為主債實現(xiàn)而設立的從債,因而才具有擔保性。
2、違約金的設立可以使當事人預知不履行的后果。在合同訂立以后,當事人對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承擔的責任的范圍,均能事先了解,而當事人為避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就必須正確履行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違約金可以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確保債權實現(xiàn)。此點也是違約金與傳統(tǒng)擔保方式相同之處。
3、第二種觀點一般以違約金債務人喪生清償能力后的實際結果來否定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理由不充分。擔保不是保險,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即使傳統(tǒng)的民法中的擔保方式也不能保證債務人履行到期履行債務。
4、由于懲罰性違約金的數(shù)額較多,且多與違約所致?lián)p失無關,故更能有效的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
而持有第二種觀點的論著主要認為合同法設立違約責任制度,通過懲罰過錯違約,使債務人積極適當?shù)穆男衅淞x務,從而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從這個意義上講,違約責任也是對合同的擔保。但是在擔保債權實現(xiàn)這點上,違約責任畢竟有其不足,主要體現(xiàn)在:要受制于債務人的財產(chǎn)狀況;作為事后補救顯得消極;在效力上屬于債的范疇而無法與物權對抗;違約責任多以過錯為要件而對于無過錯情形無濟于事。而在將違約責任同債的擔保做分析比較之后,可以發(fā)現(xiàn)如果說違約金有擔保功能,那也沒有超出其他違約責任方式所具有的擔保作用的限度,因而從其擔保力不夠來最終反對其具有擔保屬性。
綜合上面所說的,違約金對于雙方有合同利益的人來說是特別重要的,只有合法的訂立了文件才能更好的保障雙方的利益,只要一方違約,另一方就必須要按照條款進行履行,而且這份違約金必須要等到先把之前欠的貨款補齊全了再來進行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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