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但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即可。因此,雖然提出辭職是勞動者的一項權利,但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提前告知用人單位,以給用人單位留出尋找替代人員的時間。
在實際的工作中,大部分用人單位并不會嚴格要求勞動者必須提前30日提出辭職,畢竟人心不在了強行留著人也沒有意義。所以,如果用人單位的工作能夠正常進行,公司可以與勞動者商定一個離職時間,并辦理工資、社保等結算、轉移手續。實踐中,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通常以勞動者最后提供勞動的日期為勞動關系解除的日期。
但是,作為勞動者仍需注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勞動者在辭職時最好要與單位協商一致,或者依法提前30日通知單位,否則將面臨著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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