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也負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義務。
主要表現在: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的請求送交相應的律師事務所、當地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人民法院資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被告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最高法司法解釋第165條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托的被告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
1、辯護人是成年人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2、如果被告人屬于應當指定辯護的法定情形,不予準許。
也就是說,在法定情況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為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指定辯護的義務。
哪些人可以委托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辯護權。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訴訟權利。根據辯護權的行使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指定辯護。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為自己辯護,即自行辯護權貫穿整個刑事訴訟過程。
2、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自行辯護,但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咨詢。
3、對于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辯護人。對于自訴案件,被告人可以隨時聘請辯護人。
4、在審判階段,對于符合法定情形的被告人,享有指定辯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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