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真假難辨是否還有效
有效。
如何處理民間借貸利息糾紛
1、民間借貸無息推定原則
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推定確認借款人不必向貸款人支付借款利息。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之間對于利息問題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無償借貸的性質。合同法的規定,雖不利于公平地保護貸款人的權益,但確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
2、民間借貸合理利率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按照這些規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級法院在審理有關民間借貸糾紛時,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過高利息就是不予保護的。
3、民間借貸不保護復利原則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復利。合同法雖然沒有對復利問題應否保護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但從其確認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則看,是不承認復利的。
當事人一定要注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因此在約定民間借貸中的利息時,只要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做出的,那么就是會被認定為合法有效的。
高利貸的利息一般是多少
一般高利貸的年利率在36%以上,借款100元,一年要支出36元以上的利息。個別的利率可達100%—200%。我國歷史上高利貸年利一般都達100%,而且是“利滾利”,即借款100元一年后要還200元,如果到期不能歸還,第二年要還400元,第三年就是800元。高利貸信用之所以有這樣高的利息,是由當時的經濟條件決定的。
由于前資本主義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勞動生產力水平低,生產規模小,小生產者一般都經受不住意外事故的沖擊(如天災人禍),一旦遇到意外事故,就無法維持原來的簡單再生產,無法維持生活。在這樣的情況下,小生產者(農民和其他小手工業者)就不得不向放高利貸者借錢或實物,以維持生產和生活。
放高利貸者正是看到了借者為了維持生存這一點,就無情地抬高利率。如果借錢的人不是為了生活和生存,而是向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那樣,借錢是為了投資,獲取利潤,那么貸款的利率高了,使得投資的利潤大部分或全部被高利貸的利息侵吞,借錢的人就不借了,貸款的利率自然也高不上去。
在借條真假難辨的情況下,可以對于借條的筆跡等等進行鑒定,只要經過相應的鑒定自然就能夠對于借條的真假分辨清楚了。借條真假難辨雙方產生了糾紛在自己不知道從哪里找律師咨詢的時候,來律霸網有專業律師給你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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