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科學再怎么發展,總會存在一些失誤。醫院也如此,醫院也會出現一些醫療事故,只是機率比較小,但是對于怎么判斷醫院是否有醫療過錯呢?判斷它的標準是什么呢?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如何認定醫院是否有醫療過錯
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并論,認為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為積極的惡意,過失為消極的惡意。若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系,而行為人對于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并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說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新過失理論,則認為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為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即除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系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為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亦即應就是否采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于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為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
二、標準
即,醫師在進行醫療行為時,其學識、注意程度,技術以及態度均應符合具有一般醫療專業水準的醫師在同一情況下所應遵循的標準。日本有判決認為,醫療水準是一種已具備專家相應能力的醫師,盡其鉆研義務、轉診義務、說明、勸告義務的一個前提標準。以“醫療水準”作為判斷醫療糾紛中醫師或醫院過錯的標準,已是日本學說及審判實務上的共同見解。東京高等裁判所 1988年3月11日曾有判決論及:“依《日本醫師法》第1條之規定,醫師由于其職司醫療及保健指導,對于公共衛生之促進寄予作用,從而達到確保國民健康生活之目的。因此,當其在診察、指令之時,自應被要求參照其業務性質,履行基于防止危險上,以實驗為必要之最完善之注意義務。而注意義務之基準即為診療時所謂臨床醫學實踐上之‘醫療水準’,亦即,醫師應本著該水準,履行其最完善之義務。因此,醫師在從事治療時,怠于履行依該水準所應盡之注意義務,從而致他人身體或健康于損害者,即應被認定為有過失,自應依民法第709條之規定,對于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通過以上律霸小編一起看了有關判斷醫方醫療過錯的標準是什么,對于怎樣判斷醫方醫療過錯的標準,您大概有一定得了解,如果您在判斷醫方醫療過錯的標準存在著不明白,或者對于如何認定醫院是否存在醫療過錯不是能準確判定的,可以向律霸 咨詢,尋求律師的幫助,解決您在認定醫院是否存在醫療過錯的實際問題,維護您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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