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高空墜物侵權責任原則是什么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并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于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系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采用無過錯原則有利于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于及時發現加害人。
二、高空墜物免責事由
《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于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筑物內,對于建筑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于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3、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時,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了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那么在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時更應當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責任。
高空墜物是生活中一種比較常見的安全隱患,其對人們的生活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總的來說積極預防高空墜物是非常重要的。那么關于高空墜物我國法律上面關于其侵權責任也有明確的解釋說明,一般情況下我們可以通過咨詢專業的律師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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