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公務員法》第十一條: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年滿十八周歲;(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筆提示]《公務員法》第十一條對公務員的任職資格作出了規定,這在現行“條例”中是沒有的。現在看來,身高并不是國稅局招考公務員的必備條件。因為稅務局招考公務員不同于公安局招防暴隊員等特殊崗位必須重點考慮身體素質,稅務局挑身高毫無必要。我國公務員招考中的隱性歧視還很嚴重,被明文規定下來的顯性歧視也不少,比如乙肝歧視,比如前不久引起爭議的“超過35歲不得報考”等等,急需清理。對這種歧視做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需要司法實踐去推動。但是,我國法院還沒有違憲審查權力,陳某得不到司法救濟也應是預料之中的事情。因此,在《公務員法》中規定任職資格條款,對用人單位隨意增加招錄條件進行限制,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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