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偷捕太湖中的“生態魚”,無錫4位農民日前在濱湖法院法官組織下到蠡湖邊放養魚苗,以彌補他們之前因非法捕撈用于凈化太湖水質的鰱魚造成的損害。此次放養魚苗也是無錫將恢復性司法拓展至公共利益保護領域的首次嘗試。
據了解,2009年7月28日晚,4名被告人劉孟勝、劉明全、汪秀林、劉孟平利用小木船、絲網等工具在無錫市蠡湖西側附近水域進行非法捕魚,共捕撈鰱魚計756斤,價值人民幣5670元。凌晨時分,在返回租住地途中被民警抓獲。
法院經審理后,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4名被告有期徒刑6個月,其中一人緩刑1年。
承辦法官介紹,以往碰到類似案件,往往只以判處被告人刑罰結案了事,但被告人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損失則因法律在立法方面的滯后無法補償。法院認為,犯罪人在接受刑事處罰后,法院可以在犯罪人能力所及范圍內,要求其彌補已造成的損害,修復被犯罪損害的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法院進行了嘗試,將恢復性司法拓展至公共利益領域,由4名被告人自愿購買魚苗,在案件審結后由法院組織,陪同4人將價值8000元的魚苗放養至無錫市太湖水域。
據濱湖區農林局漁政人員介紹,無錫市政府于2004年開始禁止在太湖伸入無錫的內湖――蠡湖內捕魚,并定期每年在蠡湖內放養用于凈化水質和生態修復的魚苗,以此改善太湖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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