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消防機構應當對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并有權指揮調動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安消防機構對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的規定。
本條共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依據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城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專職消防隊,第二十八條所列的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依據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鄉、村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義務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主要由本單位的負責人領導,其成員主要由本單位的職工或村民組成,主要任務是做好本單位的防火、滅火工作。考慮到消防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綜合性學科,為了提高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隊伍的素質,增強其防火滅火的能力,對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加強業務指導是非常必要的。本條規定,“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這里所規定的“業務指導”,主要包括在消防檢查、火災預防、消防器材管理、火災撲救等各方面的指導工作,具體是指公安消防機構應當督促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開展消防業務訓練,組織聯合演練,提高防火、滅火水平。各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在業務上應當認真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努力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
二是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指揮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許多專職消防隊是由未建立公安消防隊的城市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建立的,本法第二十八條列舉的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主要是容易發生重大火災造成重大損失的單位和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單位。在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地方,如果發生重大火災,需要時,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指揮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依據本法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火災的現場撲救,由公安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因此,必要時,公安消防機構可以向專職消防隊發出滅火調令,指揮專職消防隊參加滅火。專職消防隊接到公安消防機構的外出滅火調令時,應當迅速出動,聽從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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