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有防洪任務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維護。
【釋義】本條是關于安排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的規定。
一、關于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的使用。按照1991年11月國務院發布的《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的規定,“農村義務工,主要用于植樹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繕校舍等。”“勞動積累工,主要用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鞭r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的標準分別是:“按標準工日計算,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承擔5至10個農村義務工”;“按標準工日計算,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承擔10至20個勞動積累工。有條件的地方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勞動積累工主要在農閑期間使用”。按照國務院的這一規定,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是農民法定的義務,每個農村勞動力都應當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二、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制度是從1986年開始實行的。實行勞動積累,多層次、多渠道投勞集資興修農村水利已基本上做到了常年化和制度化,不僅形成了社會辦水利的機制,而且使水利抗災興利能力逐年提高,對農業的發展、農民致富和農村的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本法將這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了規定,就是為了充分調動和保護農民的積極性,進一步鞏固和發展農村水利。因此有防洪任務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增加水利建設投入的同時,應當充分而合理地利用符合國務院上述規定的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動員和引導農民群眾,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精神,增加勞動積累和資金積累,用于水利建設,為治理洪水災害,興利除弊作出努力。有條件的地方,在群眾自愿的基礎上,可以搞一部分以資代勞。
三、按照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的規定,農村義務工主要用于防汛和搶險救災等,勞動積累工主要用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紤]到防洪工程設施建設、維護僅是防汛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內容,因此本法規定,有防洪任務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維護。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由鄉人民政府商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工計劃后,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年終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張榜公布用工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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