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破壞、侵占堤防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任的規定。
一、按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毀損水庫大壩、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
二、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都是公共設施或者公共財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應當愛護并予以保護,對這些防洪工程或者設施的破壞、侵占、毀損就是對公共設施或者公共財物的破壞,尤其是這些工程、設施在防洪工作中發揮著極大的作用,一旦被破壞、侵占、毀損后果不堪設想,可能直接會造成國家和人民財產的損失,甚至威脅到人民生命的安全。因此,本條規定對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按照本條規定,行為人如果實施了下列行為之一的,就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分別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或者刑事法律責任:1.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的;2.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水文、通信設施的;3.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
四、按照本條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進行水行政管理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并經確認有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違法行為以后,首先應當責令違法單位或者個人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破壞、侵占、毀損的活動,同時應當責令違法單位或者個人采取補救措施,比如修復被破壞的通訊設施等,以避免因此給防洪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此外,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按照本條規定,違法行為人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是指某種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財產,依照《刑法》的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所給予的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形式,不是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是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種行為本身是以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為表現形式的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實施這些行為已經對防洪產生不利影響,但還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尚未構成犯罪,應當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根據違法行為的實際情況,處以拘留、罰款或者警告。
五、按照本條規定,違法行為人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分為違反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本條規定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凡屬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防洪工程、設施或者器材、物料損害的,都應當承擔包括停止損害行為、修復被損壞的防洪工程、設施或者器材、物料以及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等形式在內的民事責任。
六、按照本條規定,違法行為人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是指違反本法關于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規定,情節嚴重,已經構成犯罪,依照《刑法》的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構成該項犯罪須具備以下條件:1.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2.行為人有主觀上的故意;3.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行為;4.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行為必須是足以使洪水到來時發生危害的。故意犯上述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定罪量刑。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2010-10-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1981-09-10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99修訂)
1999-10-3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2004)
2004-08-28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03-15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
1989-02-2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1987-04-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1984-09-0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失效)
1981-12-13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2014修訂)
2014-07-29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16修訂)
2016-02-06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20修訂)
2020-03-2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穩定生豬生產促進轉型升級的意見
2019-09-0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9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
2019-04-17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05-04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修正)
2017-10-07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1970-01-0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6年修正)
2016-02-06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4)
2013-12-11國務院關于印發全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規劃(2013-2020年)的通知
2013-11-12國務院關于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總體規劃的批復
2013-10-17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管理辦法
1999-09-15國務院關于印發“寬帶中國”戰略及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3-08-0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
2013-05-3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
2013-05-2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人員的通知
2013-05-1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
2012-07-1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河北省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通知
2012-01-2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9-12-2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成立廣州2010年亞洲殘疾人運動會組委會的復函
200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