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整治河道、湖泊,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整治航道,應當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竹木流放的河流和漁業水域整治河道的,應當兼顧竹木水運和漁業發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的安全。
【釋義】本條是關于整治河道與航運、竹木流放、漁業發展等事業之間關系的規定。
一、整治河道、湖泊,涉及多方面的關系。整治的目的是為了防洪,但在確保行洪安全的前提下,還應綜合利用,充分發揮河道、湖泊的其他功能,如航運、竹木流放和發展漁業等等。我國水運資源豐富,長江、黃河、珠江、淮河、海河、遼河、松花江等七大水系,貫穿南北的京杭大運河,流域面積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5800多條,河流總長43萬公里,大多冬季不凍,水量充沛,具有發展水運的良好條件。從地區分布來看,淮河和秦嶺以南地區水運資源豐富,航道條件好。長江、淮河、珠江三個水系的通航里程就占全國通航里程的82.3%,內河貨運量占96.4%。從通航能力看,全國內河通航里程是10.9萬公里,但能通航1000噸以上駁船的航道僅4500公里,占4.2%。
二、航道是河道、湖泊的通航水域。過去在航道和河道的整治、維護、運行中,矛盾時有發生,有些矛盾,長期難以解決,影響生產。因此,為解決河道與航道整治的關系,本條第一款規定,整治河道、湖泊,首先要考慮防洪需要,同時涉及航道的,還要兼顧航運需要,在整治前要征求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整治航道,不能單純考慮航運,還要符合防洪安全的要求,在整治前要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此外,在竹木流放的河流和漁業水域,整治河道與竹木流放、漁業生產之間也會彼此影響,整治河道要兼顧竹木流放、漁業發展的需要,事先征求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河道中流放竹木,有關部門要嚴格管理,不得影響河道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的安全。總之,要妥善處理各種利益間的關系,統籌兼顧,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河道及其水域的綜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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