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條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法生效日期的規定。
一、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指一部法律從何時開始正式實施,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必須明確其產生法律效力的具體日期。根據我國的立法實踐,一部法律依據不同情況和需要,其生效日期的規定不盡相同,主要有以下三種表述方式:一是直接在法律中規定“本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二是規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是規定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取決于另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本法關干生效日期的規定,是使用上述第一種方式。此外,本法生效后,能否對其生效之前的行為和事件適用呢?即本法的溯及力問題。一部法律如有溯及力,就應當在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而本法對此未作規定,表明本法沒有溯及力,即不適用本法生效以前的行為和事件。
二、本法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江澤民主席于1997年8月29日簽署第88號主席令予以公布,為何卻要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呢?這是考慮到:一部法律在制定后到實施之間,需要一定的準備時間。一方面,本法確立和完善的許多防洪措施、制度,與以往的有關法規、規章等的規定及做法有許多不同之處,需要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清理、修改,為本法的實施做大量的準備工作,同時這些相關部門和單位對本法的有關規定也需要有一個統一認識和理解的過程;另一方面,便干社會各界及時學習、了解本法的各項規定,以利于本法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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