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中央財政應當安排資金,用于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壩遭受特大洪澇災害時的抗洪搶險和水毀防洪工程修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本行政區域內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地區的抗洪搶險和水毀防洪工程修復。
【釋義】本條是關于防御特大洪澇災害和水毀防洪工程修復資金來源和使用的規定。
一、洪水與地震一樣,具有巨大的破壞力。為了防御和減輕洪水所造成的損失,將會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如1998年長江大洪水,為了堵塞江西省九江市的長江堤防潰口,就耗資上億元。為了盡可能地減少洪水可能造成的損失,國家有必要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防御特大的洪澇災害。同時為了保證被洪水毀壞的防洪工程的修復,也需要一定的資金。因此,本條規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這方面的責任,即:中央財政應當安排資金,用于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壩遭受特大洪澇災害時的抗洪搶險和水毀防洪工程修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本行政區域內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地區的抗洪搶險和水毀防洪工程修復。
二、其實,我國中央財政早在1980年就已經為減少特大洪澇災害和旱災造成的損失設立了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專項用于補助遭受特大水旱災害的地區,用于抗洪搶險、堤防修復及抗旱等費用的支出,到1996年,這項資金累計安排支出64.4億元。1994年12月29日財政部和水利部聯合發布了《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是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補助遭受特大水旱災害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大湖的堤防及重要海堤在遭受特大洪水和風暴后的抗洪搶險及水毀防洪工程的修復。根據這一暫行辦法的規定,特大防汛補助費的開支范圍是遭受特大洪水災害后為搶險、堵口、修復堤防以及汛前采取應急渡汛措施所耗用的人工費、器材費、通信費、車船運輸費、機械使用費及其他費用。遭受特大洪澇災害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求中央財政給予特大防汛補助費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委托財政、水利兩廳(局)聯合向財政、水利兩部申報。特大防汛補助費的分配方案,由財政部商水利部根據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災情大小和自籌資金落實情況確定。中央財政下撥給地方的特大防汛補助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商水利部門分配使用。各地財政、水利部門要對每年的特大防汛補助費的使用進行檢查和監督。
三、根據《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特大防汛補助費堅持“國家支援為輔,地方自力更生為主”的分配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所需要的防汛資金,要實行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辦法籌集,地方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中央申請補助。從實際情況看,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尚未安排這筆經費,一旦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在應急處理、抗洪搶險及水毀防洪工程修復等方面資金難以保證,不能有效地緩解特大洪澇災害所造成的損失。為了適應防汛抗洪工作的實際需要,加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洪澇災害救助及災后恢復工作中的責任,減輕中央政府的壓力,本條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本行政區域內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地區的抗洪搶險和水毀防洪工程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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