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連續工作滿10年的含義】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
[條文注釋]
為了防止一些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關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特別是規避其中的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用人單位應當與該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有必要明確“連續工作滿10年”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用工時間。之所以應當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用工時間,是考慮到連續工作滿10年的規定并不是勞動合同法新規定的內容,而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繼承過來的規定。
為了說明如何計算連續工作滿10年,可以舉一個具體事例。比如:某一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在用人單位工作8年,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又干了5年,期間該勞動者連續工作年限應當是13年,續訂勞動合同時,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有關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執行。
[參見]
《勞動合同法》第14條
《勞動法》第20條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20條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意見的問題》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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