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本條是對勞務派遣適用范圍的規定。
由于我國法律對勞務派遣還沒有規范和限制,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勞動法的責任,任意使用勞務派遣工,使勞務派遣范圍不斷擴大,派遣勞動者人數也不斷增加。在一些行業和企業中,勞務派遣工甚至已占到一半以上,成為用工的主流形式。在一些長年穩定需求的工作崗位,也使用勞務派遣工,如銀行的前臺柜員等。如果不對這一用工形式加以規范,任其發展,勞務派遣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成為所有企業用工的常態,勞動關系的基礎將受到嚴重的挑戰,勞動法的作用無法發揮,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社會公平也將難以維護和實現。因此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一般僅適用于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以力圖解決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日益擴大的現象。
從一些國外和地區的一些規定看,大多數國家在勞務派遣初期都是對其實行了嚴格的管制,對工作崗位都作一定的限制。日本在1985年制定的《日本勞務派遣法》明確規定了禁止從事勞務派遣的某些行業領域,如港灣運送等業務。我國臺灣地區的“派遣勞動法”也是以劃分行業限定勞務派遣的范圍。《法國勞動法典》將勞動區分為經常性勞動和臨時性勞動,勞務派遣的范圍限制在法律明確規定臨時性勞動范圍中。秘魯與法國相同,也將勞務派遣限制在臨時性工作的范圍。有些同志提出,勞務派遣是目前全世界范圍的用工的發展方向,我國勞動合同法對此不應當嚴格管制。從國外情況看,一些發達國家對勞務派遣經歷了由管制到逐步放開的一個過程。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在我國還剛剛起步,沒有經驗,出了一些問題,所以本法對其作了一些限制性規定。隨著勞動力市場機制的逐步健全,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也會發揮其特有作用,逐步發展。
本條原則規定了勞務派遣的崗位適用范圍,包括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具體的工作崗位則授權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勞動行政部門正抓緊制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第三修改議定書》的決定
2011-08-2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如何適用固體廢物跨省轉移行政許可辦理時限的答復
2007-05-2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失效]
1981-06-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決定(2001)
2001-06-30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
2002-10-28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1994-08-3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1992-07-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工作情況的報告》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結束工作的建議的決定
1999-12-2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
2002-12-28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2006-03-15法規匯編編輯出版管理規定(2019修正)
2019-03-0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2013年修正)
2013-12-07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2016年修正)
2016-02-06個體工商戶條例(2014修正)
2014-02-19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14年修訂)
2014-02-20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國務院關于石家莊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
1970-01-01國務院關于黑龍江省“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的批復
2013-06-1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634號國務院令
2013-01-3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批準保定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2012-08-17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
2012-07-1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中國圖們江區域(琿春)國際合作示范區建設的若干意見
2012-04-1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海南省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通知
2012-01-20國務院關于2010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決定
2010-12-20國務院關于印發舟曲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的通知
2010-11-0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統籌推進新一輪“菜籃子”工程建設的意見
2010-03-09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安全生產治理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2009-04-0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三項行動”的通知
2009-03-30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鼓勵數字電視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008-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