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條 【撤銷案件】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在偵查過程中撤銷案件的規定。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終止偵查,撤銷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偵查過程中,是指在偵查階段的整個過程,而非單指偵查終結,即何時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就應何時按本條的規定去做。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是指經偵查查明的事實不是犯罪的事實,或者雖有犯罪事實,不是該人所為的,或者屬于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對于此類案件釋放被逮捕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以體現公、檢、法三機關在執法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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