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及職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條文注釋
本條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作了規定。
這一規定沿用了《勞動法》的規定,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繼續明確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三方性質。
關聯法規
《勞動法》第81條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第2章
《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第19-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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