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商標卷煙行為,進一步整頓卷煙市場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對制造、銷售假冒商標卷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以及國家其他的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懲處。
二、堅決取締制造假冒商標卷煙的“地下工廠”、窩藏假冒商標卷煙的“黑窩點”和銷售假冒商標卷煙的非法交易點。
三、對查沒的假冒商標卷煙,嚴禁上市,應公開銷毀。對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假冒商標卷煙應在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交由當地煙草專賣部門集中銷毀。逾期不交者,依法從嚴處理。
四、凡對執法人員檢查假冒商標卷煙進行抗拒和圍攻的,以及與不法分子相勾結,為假冒商標卷煙的制售提供原輔材料、機器設備和資金、證明、票據、藏匿、運輸、郵寄等便利的,一律依法懲處。凡檢舉揭發或協助查處制售假冒商標卷煙的有功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
五、自通告之日起,各地煙草專賣、公安、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大力整頓卷煙市場,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商標卷煙的不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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