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失蹤怎么申請離婚?
律師: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夫妻一方失蹤、失蹤的,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法院受理后,將公告送達被告人。如果找不到被告,法院將決定是否默認批準離婚。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失蹤兩年以上的,法院準予離婚;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失蹤兩年以下,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夫妻關系破裂的,法院不予離婚。盡管法律賦予夫妻一種以上的權利,但根據筆者多年的實踐經驗,許多法院認為婚姻關系是一種依賴于個人性質的法律關系。婚姻關系一旦終止,即使判斷錯誤,也不能通過再審恢復。因此,為了防止離婚一方惡意離婚或壟斷財產,他們一般故意隱瞞,在立案和判決中謹慎保守地處理對方的蹤跡。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離婚一方不能提供對方住所為由拒絕受理案件。即使案件受理,也會以各種理由一次次延長審理期限,或者拒絕離婚。對于那些惡意失蹤、拋棄家庭成員的人來說,這種做法過分保護了他們的利益,卻使得無辜的一方無法起訴離婚,解除婚姻關系,重組正常的婚姻家庭。因此,對于這類案件,離婚檢察機關必須請有經驗的律師作為代理人介入訴訟,律師可以通過訴訟技巧解決上述實際問題。例如,解決被告住所問題,一種方法是在訴狀上如實寫明被告的聯系電話,如果被告有聯系方式但沒有固定住所,則將地址作為原告地址。這樣一來,被告人接完電話后,就會根據法律的權力主動到法院領取傳票;
二是要清楚知道被告人在外省工作的地址,在本案中,訴狀中直接將被告人現居住地列為“送達文件地址”,由法院郵寄。第三種是被告人不知道其父母的電話號碼和地址的,只能將被告人的地址列為其父母的地址,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與他同住的成年家庭成員可以在傳票上簽名;
第四種情況均不成立。只有被告的住址列為原告在訴狀中的住址,法院無法送達時,才需要法院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實際上是推定送達,即省級報刊的公告時間一過,即推定為:已經送達被告。律師也會適當運用相關證據,引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一經證實,未經審理的人惡意失蹤或者失蹤的,準予離婚。
以上是相關答案。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向律師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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