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和再審不是一回事嗎?上訴是公民的權利。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和近親屬對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民事判決、民事調解書、行政判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有權提起上訴。代表上訴是律師的事。上訴不一定會導致重審。受理機關認為原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不予再審。即使原處理有誤,上訴后也可能無法再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但不能停止執行。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上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實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實錯誤,影響定罪量刑的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案件審理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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