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費用的構成有以下條件:
1。這些費用是為改善或增加租賃物的其他物品而發生的費用。
2。由于費用的增加,租賃財產的價值必須增加。
3。承租人的所謂改善或者增加行為,已經出租人同意。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享有要求出租人返還費用的權利,只能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此處的同意不限于承租人履行行為時出租人的明示同意。出租人知道承租人的行為,沒有表示異議的,也應當視為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返還的受益費用可以參照不當得利的規定,因為租賃終止后,如果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出租人將享有承租人改善行為所增加的租賃物價值的利益,而承租人將因費用的支出而遭受損失,出租人沒有法律依據獲得利益。因此,出租人應當將其獲得的利益轉讓給遭受損失的承租人。受益費用的范圍以租賃合同終止時租賃物的增值額為限,不以承租人支付的金額為限。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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