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可以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
在婚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與物權法上的分割共同共有財產是一致的。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規定分割財產的情形就是屬于物權法上的重大理由。
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了一方可以主張分割共有財產的兩種情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這一條款包含了兩個方面的意思:
(1)上述行為的實施者必須處于惡意,試圖獨自侵占共同財產,如果處于過失實施了上述行為,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財產。
(2)一方實施了上述行為必須危害到另一方的利益。
比如說,甲乙雙方系夫妻關系,甲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甲乙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為甲從事經營獲得的收入。后因甲經營不善欠下巨額債務。于是甲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至第三人名下,甲與第三人私下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該財產系甲個人的財產。這個案例中,乙方不得要求分割財產,因為雖然從表面上看,甲方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轉移,但是其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并非為了侵占共同財產。同時,因為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乙方也必須承擔清償責任,甲的轉移財產行為實際上也是幫助乙方逃避債務,所以乙的權利實質上并沒有受到損害,因此不能要求分割財產。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二、婚內如何調查對方的存款
結婚是指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夫妻離婚時往往會涉及到孩子撫養權、家庭財產分割問題。
1、 如果夫妻雙方還住在一起的,可以在對方沒有防備的情況下,發現對方存折或者銀行卡,將相關財產復印或將號碼抄下來。如果不知道對方開戶賬號的,但具體知道哪家銀行開的戶,一般也可以查詢到儲蓄信息。
2、 如果需要走正當的途徑的,則可以通過法院開具的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不過,在某些地區,很多銀行會拒絕律師持法院出具的調查令進行存款調查。因此,只能選擇申請法院調查。但是,在生活中,由于法院業務比較忙,心有余而力不足,很可能會忽略掉當事人的申請。
3、 通過銀行內部查詢對方的存款。此種行為對銀行內部的朋友風險比較大,因為對他們有著保護顧客隱私的要求。如果存在風險,一般銀行內部人員也是會拒絕的。
大部分時候,夫妻分配財產其實都是在離婚的時候,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很少有分配夫妻財產的情況,但也不能說此時不能分配夫妻財產。一般只要能夠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情形之一,那么在夫妻尚未離婚的情況下,其實也是可以要求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夫妻婚內財產分割可以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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