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合同未實際履行該怎么辦
一、雙務合同未實際履行
雙務合同一方在對方未實際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根據合同法,雙務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應該同時履行。
二、雙務合同抗辯權力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
(1)雙務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主體是任何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雙方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對方有能力履行債務;對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主體是負有后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能力履行債務;先履行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
(3)雙務合同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以上四種情形構成預期重大違約時,先履行義務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是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有確切證據證明負有后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義務的現實危險;先履行義務人中止己方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給對方合理的期限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適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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