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約定不明確案件中止審理可以嗎
不可以。案件審理是必須要有法定的事由必須要中止審理的,排期不在范圍。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0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按照該規定,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遇有以下幾種情況,仲裁時效可以中止:
1、在處理案件過程中,政策規定不明確,或者缺乏處理依據,需要請示上級有關部門并等待答復期間;
2、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需要進行工傷鑒定、現場勘驗、委托其他仲裁委員會調查時,在等待結果出來期間;
3、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出現當事人死亡,法定代理人和利害關系人尚不明確,當事人患重病或喪失行為能力等情況,致使當事人不能參加仲裁活動期間;
4、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發生自然災害或社會變故,造成交通、通訊阻斷等其他防礙仲裁辦案正常進行的客觀情況期間。
仲裁庭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遇有上述情況需要中止仲裁時效的,應及時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執行。上述情況消除后,仲裁時效即應恢復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如果想要了解中止審理知識,那么就需要找專業律師幫助,律霸網上有許多這方面律師獲得專業意見。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出軌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2020-12-14法院撤訴后能否再起訴
2021-01-04已提離職,領導還是施壓工作違法嗎
2021-03-23船舶留置權的留置物的修理費歸誰
2021-01-13不服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怎么辦
2021-03-25借條到期重寫怎么寫
2021-03-21公房使用權有哪些形式
2021-01-22私下賠償協議不履行怎么辦
2021-02-02夫妻關系受競業協議限制嗎
2021-01-08勞動糾紛法官會受賄嗎
2021-01-04意外保險屬于遺產嗎
2020-11-15旅游保險的保險項目具體有哪些呢
2020-12-14保險加保保全什么意思
2021-01-17高速路上追尾別人的責任需要聯系保險公司嗎
2021-01-29四川省的商業車險二次費改啟動了
2020-12-08保險公司有哪些分類
2021-01-02投保人參保了意外傷害險,摔傷能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嗎
2021-02-07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指什么
2021-03-25最全的土地出讓方式有哪些
2021-02-112020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是什么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