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如果涉外離婚當事人均在國內的,其文書送達方式和國內居民離婚的文書送達方式一樣,即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和公告送達。
第二、如果涉外離婚當事人有一方在國外的,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知道國外一方準確地址的: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受送達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了司法協助協議的,按照協議規定的方式送達;
2.法院層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表人送達;
5.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二)不知道國外一方準確地址的:
涉外離婚案件,在國內起訴離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訴時明確告知法院,以免耽誤訴訟時間。這種情況一般采用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涉外離婚的被告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涉外離婚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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