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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的需要提前三天,而要是轉正之后提出辭職的,則需要提前三個月。但此時,員工按照要求提出了辭職之后,是否可以不用上班呢?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提出辭職后可以不上班嗎
提出辭職三十天后可不再上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員工辭職所擔負的義務就是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注意,此處所說的通知僅是單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擔心領導會不批準之類的問題,而且與手續辦理與否也沒有任何關系。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為離開企業的員工應盡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倒是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一些地方規定,如《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中說,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勞動者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延誤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還應負責賠償。
二、如何辦理離職手續
離職手續應該包含2個方面:離職審批和離職交接。而不管是何種離職原因,員工一旦確定要離職,大部分不希望繼續在企業待太久,因此離職手續的設計要在保證企業利益的情況下,盡可能簡化。當然,法律也是規定了勞動者有工作交接的義務,而且對勞動者的交接義務也有一定的限制(第五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點擊下面的圖標,可以下載我正在使用的《員工離職手續清單》,用簡單的一個表格可以讓員工辦理完幾乎所有的流程,而且可以留下企業需要的書面證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按照規定,不管是試用期提出辭職還是轉正之后提出辭職的,此時員工都必須要按照單位的規定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才行。當然在此期間還是應當按部就班的到單位上班。但此時單位可以支付代通知金,要求轉正后辭職的員工不用等一個月之后再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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