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奪罪的定罪標準是什么
《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二、搶奪罪立案情節要求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導致他人重傷的;
(二)導致他人自殺的;
(三)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條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導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三、搶奪罪數額 情節規定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五)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六)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七)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八)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九)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
(十)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關于搶奪罪,其實侵犯的也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而這個時候,無論是對行為人定罪還是處罰,其實都是要充分考慮到犯罪的數額或者情節,如果沒有達到規定的要求,自然不能以搶奪罪進行處罰。另外還要注意,在搶奪的過程中,如果有特殊情況,如搶奪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則就會轉化為搶劫罪。
2020年最新搶奪罪量刑標準
2020搶奪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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