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看守所沒有羈押單是合法的嗎?
進看守所沒有羈押單是合法的,因為一般只有拘留證、逮捕證,而沒有羈押單。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二、犯罪嫌疑人可以羈押多久
1、偵查機關的偵查階段
偵查機關在這個階段的職責就是收集證據來證明犯罪的成立。期限要求:從犯罪嫌疑人逮捕起算偵查期限2個月。一般案件都可以在這個期限內偵查結束。如果在這個期限內不能完成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具備延長條件和辦理相關手續后還可以再延長三次期限,第一次可以延長1個月,第二次可以延長2個月,第三次可以延長2個月。偵查機關從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開始偵查到偵查階段結束,最長辦案時間是8月零7天。
2、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偵查機關在收集證據后,要把案件的材料移交檢察院。檢察院在這個階段要審查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定性是否準確,證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起訴條件。期限要求: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一般的案件在一個半月的期限內可以審查完畢。如果檢察院在審查中認為案件存在問題,可以提出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僅限兩次,每次一個月。每次補充偵查后重新計算期限。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長期限六個半月。
3、法院的審判階段
檢察院認為案件符合起訴條件,要把案件移交法院審判。法院在這個階段的職責就是從事實、定性、證據來判斷檢察院起訴指控的案件是否成立,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判決。期限要求: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些特殊案件經過批準,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一般案件在兩個半月能夠審結。
羈押犯罪人員是公安機關所擁有的權利,拘留證或者是逮捕證是羈押某特定個體時公安機關的職員需要出示的,在羈押后的一天之內,需要采取合適的方式通知違法主體的家屬。在羈押期限屆滿之后,是需要按照規定恢復羈押人員的自由的。
刑事超審限與超期羈押的區別是什么?
法院判決前在看守所羈押期限是多久?
在羈押期判刑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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